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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皇冠盘网址查询

发表时间:2017-05-23 14:43
摘要:(2006年7月31日 鲁财农〔2006〕16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山东省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骨干河道治理、平原水库、河道拦蓄四类工程主体和水文设施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水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全省水库、河道工程的加固、治理、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工程不固定具体额度。

  (二)突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安排,重点保障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投入。

  (三)集中使用。水利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和省安排的其他水利建设资金以及市、县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入。

  第四条 水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共同负责。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要逐步加大对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按计划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同时,积极推动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骨干工程建设投入机制。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

  第六条 补助对象

  (一)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列入国家、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水库;或虽未列入国家、省除险加固规划,但因水库主体突发严重险情,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急需加固的大中型水库。

  (二)骨干河道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道;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河道;流域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的省际边界河道。

  (三)平原水库建设工程。总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平原水库建设工程。

  (四)河道拦蓄工程。二次调蓄水量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河道拦蓄工程。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大型水库,按国家、省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资金、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下同)投入之和占批准总投资额60%的比例,确定补助额度;中型水库,按国家、省级资金投入之和占批准总投资额45%(其中,51个财政困难县提高到50%)的比例,确定补助额度。

  (二)大型河道、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省级资金投入之和占批准总投资额40%的比例,确定补助额度;跨市河道,按国家、省级资金投入之和占批准总投资额30%的比例,确定补助额度。

  (三)新建、改扩建平原水库工程,国家、省级资金按新增加库容每立方米补助0.4元的标准,确定补助额度。

  (四)河道拦蓄工程,按二次调蓄水量每立方米补助0.2元的标准,确定补助额度。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水利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支持各类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的重点、规模、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本地区水利建设规划,组织各县(市、区)申报项目,汇总编制全市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根据国家和省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不需要审批立项的项目,须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水利工程建设规划;

  (三)市级及以下各渠道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级资金申请报告文件;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

  (三)市级及以下各渠道政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承诺函;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根据全省水利建设规划,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水利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项目资金补助额度,按照预算级次逐级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建设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足额落实项目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专项资金投入较大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对截留、挪用和高估冒算、投资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竣工决算,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要及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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